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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表校準 鉗表校準 儀器儀表校準(1)通用要求 自動化儀表四廠計量技術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校準和檢測的結果,并符合規程、校準規范、型式評價大綱和檢驗、檢測規則中規定的要求。 結果通常是以證書(或結果通知書)、校準證書或檢驗、檢測報告的形式出具,并應包括顧客要求的、說明、校準和檢測結果需的和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只有在與顧客簽訂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可用簡化的方式報告結果。 (2)證書 機構進行工作,須按《計量印、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合格和計量器具,出具證書或加蓋合格印。當被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時,如果可獲得,應保留調整或修理前后的記錄,并報告調整或修理前后的結果。 (3)校準證書 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校準工作,應出具校準證書,并應符合相關的技術規范的規定。校準證書應僅與量和功能性檢測的結果有關,校準證書中給出校準值或修正值時,應同時給出它們的測量不確定度。校準證書中,如欲作出符合某規范的說明時,應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范的些條款。如符合某規范的聲明中略去了測量結果和相關的不確定度時,機構應記錄并保持這些結果,以備日后查閱。作出符合性聲明時,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當被校準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時,如果可獲得,應報告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校準結果。 當依據的校準規范包含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或與顧客達成協議時,校準證書可給出復校時間間隔,除此之外校準證書不包含復校時間間隔。 (4)檢測報告 機構進行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商品量及商品包裝計量檢驗和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等計量檢測,須按政府計量部門要求和相應計量技術規范的規定出具相應的型式評價報告、檢驗報告和檢測報告。 (5)意見和解釋 自動化儀表四廠當證書中包含意見和解釋時,機構應把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制定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被清晰標注。檢測報告中包含的意見和解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關于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說明; 2、合同的履行情況; 3、如何使用結果的建議; 4、用于改進的指導意見。 (6)證書和報告的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