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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證排污、按證監管” 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排污許可制度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對企業事業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并依證對其進行監管的制度。為持續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近日,生態環境部修訂發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深化、細化和實化,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工作程序,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強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推動排污許可制度落地執行。 《管理辦法》修訂后,由原來的七章68條修訂成六章46條。與2018版《管理辦法》相比,本次修訂刪除與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規定以及《條例》已明確規定內容,從銜接《條例》、提升環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優化相關規定,并補充排污登記管理、制度銜接、質量核查、重新申請、執行報告檢查、信息公開等規定。 其中,《管理辦法》進一步夯實“一證式”管理路徑。突出排污單位全覆蓋、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蓋,明確對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將大氣、水、固廢、噪聲等多環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監管單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要求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推動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 《管理辦法》進一步深化“全周期”管理理念。明確申請、審批、管理的全流程管理要求,緊抓排污單位生產、治理、排放的全過程管控,強化排污許可全周期管理,突出銜接融合環境管理制度,落實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推動建成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打通固定污染源環境監管的“全周期”。 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程序上進一步規范,明確排污許可證申請、重新申請、變更等相關情形,規范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審批部門審核的要求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審批中的應用等內容,完善延續、調整、撤銷、注銷、遺失補領等相關規定。《管理辦法》在結構和思路上與《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保持一致,內容上進一步實化和細化。同時突出問題導向,結合排污許可制改革實踐經驗和遇到的問題,對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批、發放、管理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推動排污許可制度落地執行。 在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方面,《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排污單位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落實自行監測、記錄環境管理臺賬、提交執行報告,依法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主體責任要求,細化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加強排污登記單位管理,明確排污登記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管理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排放口,落實排污主體責任,控制污染物排放,主動變更排污登記信息。 此外,上海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管理辦法》還進一步強化“依證”監管要求。強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 |